教务处、四系一部:
《湖北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请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各部门汇总后于4月9日下午下班前报人事处游毓。感谢大家的配合和支持!
人事处
2021年4月1日
湖北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促进技工教育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依次为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和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技工院校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及专职教研人员可参照此办法,具体按照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忠实履行国家教育职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文化、技术理论教师须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及以上教师资格;生产实习课教师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近3年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1次为优秀。
(五)文化、技术理论课和生产实习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
(六)水平能力测试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以及从事专业一致;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1.正高级讲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及以上。
2.高级讲师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及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及以上。
3.讲师
取得博士学位,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及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及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及以上。
4.助理讲师
具有硕士学位,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5.教员
取得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二)实习指导教师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及以上。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并被聘任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及以上。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取得博士学位,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经考核评审确认;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或者大专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及以上。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后,聘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经考核评审确认。
第六条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讲师
1.任现职5年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掌握所任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能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达到良好以上,能够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开发及一体化课程开发工作。
(2)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改革、教学法研究的能力,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3)承担2门以上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以及“双肩挑”人员可只承担一门课程)教学任务,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隔年招生以及农学、水利、矿山等特殊专业的理论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②医疗卫生专业的临床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③“双肩挑”教师,兼职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校副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4)担任班主任(助理班主任、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班班主任、联系班级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校外实习带队等按时间减半列入工作时限)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
(5)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聘任现职5年以来,工作业绩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
(1)获得过省(部)级以上金牌教师、技能大师、技术能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2)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3)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三)科研课题,或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或主持市(厅)级课题研究、教学改革试验,并通过鉴定或结题验收。
(4)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5)主编或副主编2部以上国家级统编、规划教材。
(6)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有影响力的刊物发表学术、教研、技术或管理方面的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
(二)高级讲师
1.任现职5年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新现状和趋势,能够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教材分析及参与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
(2)承担2门以上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以及“双肩挑”人员可只承担一门课程)教学任务,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隔年招生以及农学、水利、矿山等特殊专业的理论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②医疗卫生专业的临床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③“双肩挑”教师,兼职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校副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3)担任班主任(助理班主任、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班班主任、联系班级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校外实习带队等按时间减半列入工作时限)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
(4)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任现职5年以来,工作业绩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
(1)获得过市(厅)级以上金牌教师、技能大师、技术能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2)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优胜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
(4)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教研、技术或管理方面的高水平论文2篇以上。
(5)独立主编、主笔或作为第一主编人员编写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
(三)讲师
1.任现职5年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承担专业教学任务,或胜任一体化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
(2)承担2门以上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以及“双肩挑”人员可只承担一门课程)教学任务,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隔年招生以及农学、水利、矿山等特殊专业的理论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②医疗卫生专业的临床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③“双肩挑”教师,兼职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校副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3)担任班主任(助理班主任、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班班主任、联系班级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校外实习带队等按时间减半列入工作时限)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
2.任现职5年以来,工作业绩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
(1)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
(2)获厅(局)级以上奖或校级教学成果奖。
(3)参与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一体化教学改革工作。
(4)参加编写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
(5)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教研、技术或管理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
(四)助理讲师
能承担本学科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较好,能完成调研报告的撰写,参与科研项目,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五)教员
能承担在本学科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较好。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任现职5年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1)精通所任学科或工种教材和实习教学内容,能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达到良好以上,能够带领教师团队开发一体化课程。
(2)能够胜任辅导本工种青年教师和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操作技能竞赛。
(3)有在企业或省级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的经历。
(4)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隔年招生以及农学、水利、矿山等特殊专业的理论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②“双肩挑”教师,兼职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校副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5)担任班主任(助理班主任、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班班主任、联系班级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校外实习带队等按时间减半列入工作时限)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
(6)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2.任现职5年以来,工作业绩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
(1)获得省(部)级以上技能大师、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
(2)本人参加竞赛,获得国家一类大赛个人前8名,或省级一类大赛个人前3名;或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3)在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中,提出创新建议,并在实践中应用,具有较大影响,通过省级以上业务部门的鉴定;或主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生产新产品,在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推动了生产实习教学的开展,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4)主持完成1个专业(工种)的培训发展规划,主持学校实训基地的设计和建设。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任现职5年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胜任本工种的实习教学工作,有在企业或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的经历,具备指导中级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实训教材分析及教学方法的能力。
(2)能承担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教学工作。
(3)能够胜任辅导本工种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操作技能竞赛。
(4)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隔年招生以及农学、水利、矿山等特殊专业的理论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②“双肩挑”教师,兼职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校副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5)担任班主任(助理班主任、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班班主任、联系班级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校外实习带队等按时间减半列入工作时限)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
(6)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2.任现职5年以来,工作业绩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
(1)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2)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在省(部)级教学(或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团体前3名,或获得个人前3名,或获得技术能手的称号,或在市(厅)级同类活动中获得第1名。
(3)主编过1个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丛书,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任现职5年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胜任本工种的实习教学工作,胜任一体化课程教学工作,能够带领学生参加工学结合。
(2)能够胜任辅导本工种学生参加校级以上操作技能竞赛。
(3)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隔年招生以及农学、水利、矿山等特殊专业的理论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②“双肩挑”教师,兼职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校副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4)担任班主任(助理班主任、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班班主任、联系班级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校外实习带队等按时间减半列入工作时限)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
(5)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2.任现职5年以来,工作业绩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
(1)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科研课题奖励或表彰。
(2)担任教练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教学(或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市(厅)级同类活动中获得前3名。
(3)参编过1个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丛书,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四)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能承担本学科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较好。能完成调研报告的撰写,参与科研项目,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五)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能承担本学科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较好。
第八条 破格
对符合基本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在单位确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担任主教练指导的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及以上奖励,或本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优秀参赛选手及以上奖励,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担任主教练指导的学生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资格,或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或进入世界技能大赛专家教练团队。
2.本人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得个人前8名,或参加省级综合性技能大赛获得个人前3名。
3.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2篇以上高水平论文。
4.主编或主审2本及以上公开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
5.获得过国家级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6.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获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
7.从事共青团工作的教师,本人或者指导的学生受到共青团中央表彰3次以上。
(三)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担任主教练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教学(或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团体前3名,或获得个人前3名,或获得技术能手的称号,或在市(厅)级同类活动中获得第1名(学校有专门文件明确指定一人为主教练)。
2.独立主编或作为第一排名主审本学科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
3.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高水平论文,或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论文。
4.获得过省(厅)级以上名师、金牌教师、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特殊津贴专家、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5.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且累计不少于10年。
6.参加教师系列教学比武、技能大赛、课件比赛等获得全市一等奖或全省三等奖以上。
7.从事共青团工作的教师,本人或者指导的学生受到共青团中央表彰3次以上。
(四)破格申报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2.主编或主审本学科公开出版的规划教材;
3.获得过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4.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
5.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6.指导学生获省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市级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主教练。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度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截止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职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视同达到规定学历或学位。
第十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地域级别概念的,凡是某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别。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做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同时挂中职学校的技工院校,中职学校专任教师任职资格可以直接认定为技工院校教师对应职称层级。
第十三条 学校聘任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引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我省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获得国家级层面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获得省级层面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依规依纪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处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止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要从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引导技工院校教师在企业、基层、边远地区和一线工作岗位上,为技工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对长期在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北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4〕]120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